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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非都市土地管制業務涉及農業區違規土地處理之執行疑義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0.04.13. (90) 農企字第900117190號
    發文日期:民國90年4月13日
    主旨:有關非都市土地管制業務涉及農業區違規土地處理之執行疑義乙案,本會意見如說明
       ,請 查照。
       請明:
     一、依據內政部營建署九十年四月二日九十營署綜字第0一七七七六號函轉貴府九十年三
       月十九日九十府地用字第七六六五五號函辦理。二、有關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違規工
       廠之處理方面,查區域計畫之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區域計畫之規劃、擬定、變更
       、核定、督導、協調與使用分區、使用地編定及使用管制。分別由營建單位與地政單
       位主辦,係區域計畫法第四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二條之明定,就其業務之執行
       ,如貴府認有如何管制等作業之困擾,應由區域計畫之中央主管機關依法辦理或釋疑
       。方符合法規之訂定宗旨。貴府建議宜請內政部就處理管制工作建立明確之作業規範
       乙節;本會同意有其需要,建請內政部審慎研酌。
     三、至農業單位參與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管制之作業方式,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九條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農業用地違反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者,為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等處理」,「對違規使用之農地 .........通知前
       項之主管機關依法處罰」,即在法律結構下,尊重非都市土地之土地使用管制以區域
       計畫法為主體而訂定,土地是否違規使用,係以是否違反區域計畫法等之規定為準,
       其認定當由區域計畫主辦機關為之,農業單位之權責。應係以「是否符合農業使用」
       為範疇,至該農業使用之認定標準,係以本會,內政部與財政部會銜發布之「農業用
       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為準。依該辦法第三條規定,農業用地作農業使
       用證明,並無適用土地是否違規之認定或作為處分之依據等項自,即其與土地是否違
       規使用之認定應無直接之適用問題,貴府上開號函說明二與說明四第(六)點所敘涉
       及作農業單位之處理方式,是否已將違規使用認定及農業使用認定予以混淆,建議應
       有適度之釐清,以免造成法令適用之困擾及民眾之誤解。
     四、綜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規定與容許使用項目,均係區城計畫法或其相關法令之
       明文規定,就農牧用地管制業務涉及農業區違規土地處理之執行疑義,涉及該法令之
       各主辦機關權責,建議應以各該法令之規定為依據,建立相關之作案規範,以協調各
       機關配合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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