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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各級農會選任人員(理事、監事、會員代表)參加鄉(鎮、市)長選舉當選就職,是否
仍具該會選任人員資格或應辭職,其缺額應如何處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1.05.13. 農輔字第0910123838號
發文日期:民國91年5月13日
主旨:有關各級農會選任人員(理事、監事、會員代表)參加鄉(鎮、市)長選舉當選就職
,是否仍具該會選任人員資格或應辭職,其缺額應如何處理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九十一年四月三日部法一字第0九一二一二六0一六號書函及行政院人事
行政局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局企字第0九一00一0九五五號函辦理,並復王庭茂君
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申請書。二、依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本法於受有俸
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又地方制度法第
八十四條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是
以,鄉(鎮、市)長選舉當選人自宣誓就職之日起,即應受公務員服務法之規範,合
先敘明。
三、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同
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又司法院三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院字第二四九三號函略以,公務員第十三條第一項所
稱之商業,係包括農工礦事業在內。準此,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包括農工礦事業)
。又內政部七十九年七月十六日台(七九)內社字第八一九六五一號函略以:「行政
院台四十二內字第三六0二號號令釋,農會為公益社團法人。」又依農會法第十二條
第一項規定略以:「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設籍農會組織區域內,實際從事
農業,......,經審查合格後,得加入該組織區域之基層農會為會員。」準此,須為
實際從事農業之自耕農、佃農或實際從事農業推廣工作者,始能取得農會會員之資格
。
四、基上,各級農會選任人員參加鄉(鎮、市)長選舉,當選人自當選日起即受公務員服
務法之規範,應在宣誓就職日之前,向農會申請農會會員資格退會手續,自無以農會
會員身分出任農會選任人員之情形。至農會選任人員之缺額,應依農會法相關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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