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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4.09.09.北市法一字第094316578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4年9月9日
主旨:有關來函所詢○○○君無權占用本市北投區新民段 2小段○○地號市有土地追繳無權
占用使用補償金疑義案,本會研究意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4年9月6日北市交五字第09434004700號函。
二、按依民法第 334條第一項規定:「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
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務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
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有關債權債務之抵銷,係基於避免債權人與債務
人反覆清償的負擔,並維護雙方當事人權益,在公法上,其債權債務之性質原則上並
非不許抵銷,合先敘明。
三、今依來函所述,本案內應向○○○君追繳之市有土地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及應發給○
君之拆遷補償費,係本府與○君互負有債務關係,本案擬參照前揭民法規定主張抵銷
,以維護本府權益,即屬依法有據,若仍有差額部分,則再由本府核發或向○君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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