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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將原農業設施變更作為碾米設備使用,涉及農業用地變更,建請放寬合法建物之隔離綠帶
配置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5.02.22. 農企字第0950109169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2月22日
主旨:有關台端陳情為利用彰化縣埤頭鄉振興段 2筆地號土地,擬將原農業設施變更作為碾
米設備使用,涉及農業用地變更,建請放寬合法建物之隔離綠帶配置案,復請 查照
。
說明:
一、復台端 95年 2月16日申請書。
二、依內政部94年 7月 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725134號函略以:「爾後各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於受理審查興辦事業計畫或各縣(市)府受理審查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案件,其
申請基地之原始地形或地物已擅自變更者,仍應會同有關機關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
第22條及有關法律規定懲處,並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非都市土地變更
編定執行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爰以,興辦事業計畫其申請基地之原始地形或地
物已擅自變更者,除應依區域計畫法及有關法律規定處罰外,亦應依「非都市土地使
用管制規則」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等相關規定,由變更前後之各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審查興辦事業計畫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後,始能核准其興辦事業計畫,以
辦理用地變更,先予敘明。
三、至於台端所陳隔離綠帶留設問題,本會業以94年10月31日農企字第0940159102號函復
有案。依該函意旨,其適用應以原農業設施是否屬「原合法建築物」且性質及使用未
有更動為認定基準。至本案所涉及實務審核事宜,依據「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
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定,應請台端送由彰化縣政府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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