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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水土保持局推廣之農村簡易污水生態淨化池計畫涉及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核發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6.02.08. 農企字第0960107072號
    發文日期:民國96年2月8日
    主旨:有關函稱本會水土保持局推廣之農村簡易污水生態淨化池計畫,涉及農業用地作農業
       使用證明書核發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 96年 1月31日府農管字第○○○○○○號函。
     二、查農業用地應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認定基準,始得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所
       稱農業使用於農業發展條例第 3條第12款業有明文定義,「指農業用地依法實際供農
       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及設置相關之農業設施或農舍使用者。」本會並訂頒有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1種,以為執行之依據。因此,有關農業用
       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核發應依前開法令規定辦理。
     三、又查區域計畫法第15條明定「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第11條之非都市土地,應由
       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
       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該法律之規定,
       不論政府或人民均應一體遵行。另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6條之規定,「非
       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使用地類別,應依其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
       用。」旨稱「農村簡易污水生態淨化池」倘不符合農業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宜請依法
       辦理用地變更,俾符合法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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