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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府機關舉辦活動申請臨時使用凱達格蘭大道等道路,主管機關權責歸屬乙案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4.09.22.北市法一字第094317072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4年9月22日
    主旨:有關政府機關舉辦活動申請臨時使用凱達格蘭大道等道路,主管機關權責歸屬乙案,
       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4年9月13日北市警交字第09438729500號函。
     二、按臺北市市區道路臨時活動使用管理辦法第 3條規定:「舉辦下列活動得申請臨時使
       用本市市區道路。但以確無其他替代地點或非使用道路無以表現其特點者為限:一 
       學術、藝文、體育、休閒或其他性質相類似之活動。二 公益活動。三 其他經主管
       機關核准之活動。前項活動不含民間婚、喪、喜慶、迎神賽會、擺設攤位、集會遊行
       法所規範與現金(含刷卡及點券)交易行為(依相關規定辦理義賣或捐募核准者除外
       )之活動項目及持有本府文化局核發之街頭藝人活動許可證之展演活動。」查本件申
       請似非屬前揭辦法第 3條第 2項所規定之民間婚、喪、喜慶、迎神賽會等活動,而似
       得依同條第 1項第 2款規定向本府交通局申請臨時使用本市市區道路。
     三、次按臺北市市區道路臨時活動使用管理辦法第 4條第 1項第 8款規定:「本市下列路
       段不予開放提供臨時活動使用:八 依集會遊行法第六條規定不得舉行集會遊行之地
       區。」據此,因本件申請路段位於總統府週邊範圍,似屬於集會遊行法第 6條第 1項
       第 1款所規定之禁止舉行集會遊行地區,則該路段似不得開放供臨時活動使用。
     四、惟集會遊行法第 6條第 1項但書規定略以:「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
       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故本件如經該路段主管機關,即所
       在地之警察分局核准者,仍得開放供臨時活動使用。
     五、又查本件業經本府94年 9月 9日府交一字第 09421428200號函復申請者,故本件建請
       依該函辦理。惟爾後類此申請案件,除有前揭臺北市市區道路臨時活動使用管理辦法
       之適用外,似亦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42條等相關規定,故為釐清申請使用市區
       道路之主管機關為何及是否應繳納道路使用費,建請貴局應協同本府交通局研商解決
       之。
    備註:臺北市市區道路臨時活動使用管理辦法已更名為臺北市使用道路舉辦臨時活動管理辦
       法,並援引該辦法修正後之第三條規定全文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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