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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參加公會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78.7.27.(78)台內社字第726633號
發文日期:民國78年7月27日
依醫師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直轄市及縣(市)醫師公會,以在該管區域內執業醫師九人以
上發起組織之;其不滿九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或共同組織之。」,及藥師法第二十
九條規定:「直轄市及縣(市)藥師公會以在該轄區域內藥師九人以上之發組織之;其不滿
九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或共同組織之。」,本案連江縣衛生院所轄醫師、牙醫師、
藥師、醫檢師等之參加公會,自可依上開規定辦理。惟所稱臨近區域,應就地理位置、交通
路程及業務管理等因素加以衡酌定之;至護理師與護士部分,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現
人民團體法)與護理人員管理規則均無「得加入鄰近區域公會」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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