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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2條之 1第 2項之「水庫管理機關或經中央、直轄市主管
機關指定之機關(構)」。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9.02.12. 農授水保字第0991870231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2月12日
主旨:公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2條之 1第 2項之「水庫管理機關或經中央、直轄市主管
機關指定之機關(構)」。
依據:
一、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2條之 1第 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 2項。
公告事項:
一、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2條之 1第 2項之「水庫管理機關或經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
指定之機關(構)」與經濟部依水利法施行細則第5 條公告之「各水庫及其主管機關
與管理機關(構)」相同,例外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另行指定。
二、本會93年12月23日農授水保字第0931843279號公告,指定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苗栗農田水利會、南投農田水利
會、嘉南農田水利會、屏東農田水利會為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2條之 1第 1項之治
理機構,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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