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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開發或利用行為地點,非位於全國已知水庫集水區位及管理機關表列水庫集水區範圍之
鄉鎮者,即不位於任何水庫集水區,無須要求水土保持義務人向經濟部水利署查詢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9.03.10. 農授水保字第0991870508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3月10日
主旨:有關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2條之 1規定之執行方式,請查照。
說明:1.本會99年 2月12日農授水保字第0991870231號公告「水庫管理機關或經中央、直轄
市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構)」與經濟部依水利法施行細則第 5條公告之「各水庫及
其主管機關與管理機關(構)」相同,例外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另行指定。
2.前開機關(構)權責為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2條之 1第 1項條文,各開發或利用行為
之同意權行使及第 3項之查勘工作,尚無涉及治理工作之分工;同意權之行使得由相關
機關(構)以會勘方式辦理;至於同條第 3項之查勘工作可由治理機構依水庫現況自行
評估是否為之。
3.另查經濟部水利署98年10月28日經水事字第0983100856號函,已將全國已知水庫集水區
位及管理機關表,提供各單位卓參及網路下載,如開發或利用行為地點非位於表列水庫
集水區範圍之鄉鎮者,即不位於任何水庫集水區,無須要求水土保持義務人向經濟部水
利署查詢,以簡政便民。
4.檢附前開各函影本 1份供參。
正本:國防部、內政部、交通部、經濟部、臺北縣政府、臺北市政府、桃園縣政府、基隆市
政府、新竹縣政府、新竹市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市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
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
、高雄市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法規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水土保持局(法規小組)
副本:經濟部水利署、本會水土保持局(監測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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