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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山坡地經查定為宜林地,縱使後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各類都市計畫使用區,該土地仍維
持農業使用者,則應有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16條等相關規定之適用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9.03.29. 農授水保字第0991870718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3月29日
主旨:有關非都市土地原查定屬宜林地或加強保育地,後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
區及住宅區,其涉及「超限利用」執行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1.復 貴府農業局98年12月30日北府農山字第0981077406號函。
2.旨揭執行疑義,本會前於99年 2月 2日召開「研商水土保持管理執行疑義相關事宜」會
議,獲致決議如下:(一)山坡地經查定為宜林地,後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各類都市計
畫使用區,該土地仍維持農業使用者,應有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16條及水土保持法第
22條之適用。(二)前開土地,如已依法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依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
度查定工作要點第 4點第 3款第 3目規定,為「不屬查定範圍之土地」,故地方主管機
關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123條第 4款規定,將相關資料報本會水土保持局處理,另直轄市
或準直轄市逕依權責處理。
正本:臺北縣政府
副本:交通部、國防部、經濟部、內政部、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
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
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
、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水土保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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