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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前已存在超限利用之狀態,不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9.06.02. 農授水保字第0991814132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6月2日
    主旨:山坡地超限利用案件,如屬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存在之農業經營行為,
       有否「法律不溯及既往」及行政罰法第27條第 1項裁處權因 3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疑
       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本會水土保持局案陳 貴府99年 5月25日北府農山字第0990416106號函。
     二、旨揭執行疑義,本會前於 99年 5月20日召開「研商山坡地水土保持管理相關議題」
       會議,獲致決議如下:山坡地超限利用之違規,如屬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公布施行前
       即已存在,採本會98年 9月 2日農水保字第0981850877號函相同見解,其違規狀態「
       現在仍存在」、「尚未終結」者,即違反水土保持法上不得超限利用義務,應依該法
       予以裁處,尚無「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適用,亦即無行政罰法第27條第 1項裁處
       權因 3年期間經過而消滅之適用。
     三、另因防汛期已至,有關「山坡地超限利用處理計畫」列管之違規檢舉通報案件,仍請
        貴府積極辦理,至於尚未查復或結案件數,本會水土保持局將按季統計函知貴府。
    正本:臺北縣政府
    副本:交通部、國防部、內政部、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
       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
       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基隆市
       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水土保持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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