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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河川界點公告後,各級水土保持主管機關並未承接水利法第78條及第78條之一之管理事 項,因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不宜訂定「野溪管理辦法」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99.10.11. 農授水保字第0991872151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10月11日
    主旨:貴府建議訂定「野溪管理辦法」案,復請 查照。
    說明:
     1.復本會水土保持局案陳 貴府99年 9月24日府農工字第0990137642號函。
     2.經濟部及本會98年 3月30日會銜公告之河川界點,係依「水庫集水區治理權責分工暨有
      關事項處理原則」所為之「治理」權責分工,其協商過程及公告內容,均未涉及「管理
      」權責之分工或移轉。
     3.依據經濟部98年 8月25日經授水字號09800636140 號函說明二,「河川界點以上之野溪
      不屬水利法所稱之河川,其管理自無水利法第78條及第78條之 1針對河川區域內使用行
      為限制之適用,爰無由貴會承接以水利法所訂之各管理事項」,故水利法令鬆綁後之「
      野溪管理」,該部及本會認為應回歸各目的事業主管法令進行管理。
     4.查行政院秘書處前以98年 9月28日院臺農字第0980061607號函送請本會針對「野溪未登
      錄土地核發同意書之行政機關為何」案,會商相關機關核提意見,經本會98年10月 2日
      邀請內政部、經濟部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等相關機關開會研商,獲致結論第 2點「中央
      管河川界點以上之野溪,現無專責管理機關,應依其區位及開發態樣,由相關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令進行管理(如區域計畫法、國家公園法、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
      治法、自來水法、土石採取法、礦業法、森林法、水土保持法等)。據此,本案上揭行
      政院秘書處交議建議由上開法令之共同地方主管機關(臺南縣政府)為土地管理機關」
      。
     5.綜上所述,河川界點公告後,各級水土保持主管機關並未承接水利法第78條及第78條之
      一之管理事項,本會不宜訂定「野溪管理辦法」。正本:宜蘭縣政府
    副本:國防部、內政部、交通部、經濟部、經濟部水利署、臺北縣政府、臺北市政府、桃園
       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縣政府、新竹市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市政府、臺中縣
       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
       府、高雄縣政府、高雄市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連縣政府、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法規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林務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水土保持局臺北分局、行政
       院農業委員水土保持局臺中分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水土保持局南投分局、行政院農業
       委員水土保持局臺南分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水土保持局臺東分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水
       土保持局花蓮分局、本會水土保持局保育治理組、本會水土保持局法規小組、本會水
       土保持局監測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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