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依地方制度法第 4條之規定準用水土保持法中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0.01.06. 農授水保字第0991872724號發文日期:民國100年1月6日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準用本會主管水土保持法規中關於直轄市規定之法規如後附,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附表:桃園縣準用本會主管水土保持法規中關於直轄市規定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