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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主旨:貴會函本會參酌原住民族基本法之精神,檢討並評估修正水土保持法等相關法規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1.05.08. 農授水保字第1010103895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5月8日
    主旨:貴會函本會參酌原住民族基本法之精神,檢討並評估修正水土保持法等相關法規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 101年 3月23日原民地字第1010017364號函。
     二、水土保持法第 1條:「為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以保育水土資源,涵養水源,
       避免災害,促進土地合理利用,增進國民福祉,特制定本法。」其所建構之管制體系
       ,係基於國土保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而限制或禁止所有可能造成危害之開發行為
       。其管制目的既以災害之防免為出發點,相關管制規定所規範對象自為所有從事山坡
       地開發利用之人,也就是所有可能潛在危害水土保持之人。三、憲法第23條:「以上
       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按:指憲法明文規定之基本人權),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水土保持法之管制目的,係屬為避免緊急危難,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
       條所定條件。
     四、又依據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26條規定,山坡地超限利用,係指於依山坡地保育利用
       條例規定查定為宜林地或加強保育地內,從事農、漁、牧業之墾殖、經營或使用者,
       因此該規定係規範山坡地範圍內之農業行為,非全面限制山坡地土地之開發行為。
     五、本會於81年至88年全面清查列管全臺山坡地超限利用行為違規案件,為輔導超限利用
       改正,採「輔導」及「取締」並重之方式,於91年 1月公告實施「山坡地超限利用處
       理計畫」,改正期程為91年至96年,比照「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發放獎勵金,鼓勵農
       民造林,避免山坡地超限利用,已兼顧「人民權益」及「依法行政」。查原住民保留
       地之超限利用列管面積占全國超限利用列管土地之 24.82%,倘放寬原住民地區之超
       限利用行為,恐將引起其他族群之超限利用行為人要求比照辦理,超限利用問題將更
       趨嚴重。
     六、鑑於近年極端氣候影響,八八水災造成南部地區重大傷亡,山坡地超限利用問題受立
       法院、監察院、審計部、檢調機關及社會各界高度重視,又因「山坡地超限利用處理
       計畫」未盡職責及效能過低,監察院前於98年12月18日以院台財字第0982200914號糾
       正本會,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亦於98年10月30審教處四字第0980002943號函,要求
       本會水土保持局針對未積極督促執行查報取締業務,難以有效遏止山坡地違法超限利
       用,查明相關人員有無疏失責任。以南投縣為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數次現勘
       及召開會議,要求相關單位依法行政及積極查處。
     七、據此,本案經本會審慎研議及詳加評估,為山坡地水土資源保育及永續發展,現階段
       就此部分暫無修正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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