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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直轄市(準直轄市)行政區之山坡地劃定及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權責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3.02.10. 農授水保字第1031861216號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2月10日
主旨:有關直轄市(準直轄市)行政區之山坡地劃定及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權責案,詳如說
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 103年 1月27日召開 103年度「研商水土保持管理相關議題」第 1次會議報
告事項第 1案決定辦理。
二、依水土保持法第 3條第 3款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16條第 1項規定,旨揭劃定及查
定屬當地直轄市(準直轄市)政府權責。
正本: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桃園縣政府
副本:本會水土保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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