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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函詢申請農業用地作「農作產銷設施–農業資材室」容許使用疑義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3.02.19. 農授糧字第103020331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2月19日
    主旨:有關貴局函詢申請農業用地作「農作產銷設施–農業資材室」容許使用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2年11月15日北農牧字第1023081790、1023084821號函、102 年12月11日北
       農牧字第1023259973號函、 102年12月25日北農牧字第1023361130號函及 103年 1月
       28日北農牧字第1030172253號函。
     二、有關○○○君及○○○君申請案,說明如下:
      (一)該二案前於本會 102年10月 9日修正發布「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
         查辦法」(以下簡稱容許辦法)前送件並經貴局駁回在案,復於容許辦法修正發
         布後再行申請一節,允請貴局釐清修正發布前該二人已申請之案件,其行政處理
         程序是否已辦理終結,倘其行政處分業於容許辦法修正發布前作成並送達相對人
         有案,自無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規定之適用。故申請人於容許辦法修正後再次
         提出申請,自應適用修正發布後之規定辦理。
      (二)另所詢農業資材室設施坐落土地未達 0.1公頃,得否併計多筆土地換算得興建面
         積一節,查類案業經本會 102年11月20日農授糧字第1020236265號函釋(副本諒
         達)略以,農業資材室未坐落之農業用地,不宜納入併計面積及換算得興建面積
         ,請貴局參據辦理。
     三、有關○○○君申請案其設施坐落土地前因違反水土保持法經新北市政府裁罰並暫停系
       爭地號土地 2年開發之申請一節,允屬容許辦法第 6條第 9款所定「違反其他土地使
       用管制相關法令規定」,請貴局依容許辦法規定本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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