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本會 101年11月16日農授水保字第1010741709號函有關依都市計畫法劃設之都市計畫土地,
如屬山坡地範圍且供農業使用者,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16條規定,仍應實施土地可利用
限度分類本會補充如說明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3.10.28. 農授水保字第1031862218號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主旨:本會 101年11月16日農授水保字第1010741709號函有關依都市計畫法劃設之都市計畫
土地,如屬山坡地範圍且供農業使用者,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16條規定,仍應實
施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本會補充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 103年 9月19日召開 103年度「研商水土保持管理相關議題」第 4次會議討
論事項第 3案決議辦理(本會 103年 9月24日農授水保字第1031862374號函送會議紀
錄,正本諒達)。
二、有關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16條第 1項所稱「山坡地供農業使用者」,參考農業發展
條例第 3條第10項第 1款「農業用地」定義,如位屬都市土地,係指「農業區」及「
保護區」。
〔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9.09.17. 農授水保字第1091865711號函發布,自109年9月17日
停止適用〕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