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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雲林縣政府函詢民眾於該轄乙種建築用地依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取得寵物業許可證,是 否涉及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規定一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5.04.27. 農牧字第105020867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4月27日
    主旨:關於雲林縣政府函詢民眾於該轄乙種建築用地依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取得寵物業許可
       證,是否涉及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5年 3月 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51301441號函。
     二、查動物保護法第 1條立法宗旨係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並已明定其他法律有特
       別之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復查動物保護法並未授權於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
       訂定特定寵物(目前為犬)繁殖場之土地分區使用管理規定。至於寵物業者依據特定
       寵物業管理辦法第 4條規定,申請經營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許可時檢附文件需否符
       合地方政府所定之土地分區使用管理相關規定,非屬寵物業許可准否之審核要件,惟
       有關營利性寵物業者如涉及土地、建管、環保或營利等法令有關規定時,仍應符合該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另本會為農業用地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 8條之 1第 3項規定,
       訂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1 種,該辦法所稱畜牧設施係以實際
       經營情形規範,其定義內涵即未僅限縮於畜牧法之家畜或家禽種類,如鴯、食火雞、
       鵪鶉等。爰前開原則,基於特定寵物業繁殖、買賣等許可為本會主管,且該等生產型
       之飼養類似經濟動物畜禽生產,該等設施視為其他畜牧設施辦理無訛。
    正本:內政部
    副本:本會畜牧處、本會企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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