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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勞工安全衛生法所稱事業單位之認定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64.08.15. 台內勞字第64544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64年8月15日
    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規定,凡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均為事業單位;臺船公司承攬
    商華山土木包工業如僱用勞工從事工作,應屬勞工安全衛生法所稱之事業單位,並應依規定
    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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