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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勞工公傷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64.11.26. 台內勞字第66042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64年11月26日
一、工人在廠內工作時間,因其他工人操作不慎而引起意外傷害,乃業務行為,應為公傷
。
二、工人在工作時間內,基於生理上需要而離開工作(如去盥洗室或喝水等)該期間所發
生傷害,應以執行職務時間內論。
三、工人上下班騎機車,雖因自身不慎或機件故障損壞而受傷,在不違反法令情事下,仍
應視同公傷處理。
四、工人上下班騎機車在途中與他車相撞負傷時,為判斷其是否違法,政府有關機關基於
判定時之需要,仍需查詢警方或汽車肇事鑑定委員會等之證明文件,以資確定其是否
違反法令。
五、工廠對於工人於上下班途中,以適當之交通工具往返,所發生之事故,均應予公傷處
理。
六、如被保險人欲請領因工傷亡給付時,須依照本部六0、一一、五臺內社字第四四二三
八一號函修正之「勞工保險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審查準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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