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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鐵公路發生職業災害為維護公共交通應採措施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64.12.5.台內勞字第65196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64年12月5日
    鐵公路發生之職業災害,如適於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五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
    項規定時,為維護公共交通之必要,如經由當地警察機關實施檢定許可後,得移動現場恢復
    交通,惟僱用各該罹災勞工之事業單位雇主仍應迅速向所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及檢查機構報
    告以便配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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