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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事業單位發生勞工死亡或罹災勞工人數在三人以上之職業災害陳報檢查機構時限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65.10.07. 台內勞字第70293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65年10月7日
(一)事業單位如發生勞工死亡災害或罹災勞工人數在三人以上之職業災害時,除採急救
、搶救措施外,其報告期限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五條及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規
定應以最迅速方式報告檢查機構及當地主管機關。
(二)前項所稱最迅速方式,係採以電話通知,在無電話地區或有礙難時應以電報或其他
最快方法通知,在臺灣地區內,事業單位發生上述災害最遲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完成
申報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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