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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有關依規定准免辦工廠登記之製造業使用之鍋爐申請設置許可事項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66.5.13.台內勞字第72961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66年5月13日
查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二十四條規定申請鍋爐設置許可者,應檢附工廠設立 (或登
記) 許可證影本一項係因配合都市計畫、工業發展、公共安全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害等主
管機關之審核結果而予訂定。如其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可免辦工廠登記,僅辦營利事業登記
之製造業,在該規則內亦明定須受同規則第六、第十五及第十九條之限制,故各該製造業之
僅憑營利事業登記證申請鍋爐設置許可者。既已合於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四條及工廠設立登記
規則第十九條之限制,故各該製造業之僅憑營利事業登記證申請鍋爐設置許可者。既已合於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四條之規定適用範圍自可受理,惟應否核准,仍應以上述工廠登記主管機
關所定各種管理目的,密切聯繫合作適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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