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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核釋承攬商指定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資格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66.8.12.台內勞字第74491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66年8月12日
    查勞工安全衛生法適用各業之事業單位均應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及管理人員設置辦法設置合
    格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又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四條之規定,承攬人及再承攬人應就
    承攬部分負雇主之責任,故依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所指定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人員自應備合格之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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