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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有關公傷疑義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67.01.07. 台內勞字第75480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67年1月7日
一、勞工因執行職務於上下班途中所發生事故之公傷,其認定標準有三。(一) 上下班
時間必經途中,因上下班所發生之事故,除私人行為及違反法令者外,應以執行職務
論。
(二)作業時間中,因私事往返於自宅途中所發生之事故,不得視為執行職務。
(三)休假日受雇主之命令在上下班途中所發生之事故,應比照公差途中所發生之事故
,視為執行職務。
二、另有關臺灣省嘉義縣政府函中所稱勞工於上下班必經途中發生事故,警方處理後不便
出具證明。或現場無他人可資證明,依據上述認定標準可由廠方負責調查認定。惟如
為虛偽之證明、報告、申報及陳述者,仍應依照勞保條例第八十一條之規定,負刑法
及民法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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