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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臺灣省林業試驗所附設工廠應適用工廠法及勞工安全衛生法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67.01.11. 台內勞字第76863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67年1月11日
    該廠使用發動機器情形符合工廠法第一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條之規定,又其業別無論係屬
    林業或製造業,均屬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四條指定之適用範圍,自應同時適用上述兩種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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