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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未滿十六歲童工可否從事一噸腳踏式電動沖床之操作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67.7.1. 台內勞字第79602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67年7月1日
一、查沖床原係具有危險性機械,現行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八十條至第八十四條特就
其重要安全設施事項加以規定,俾減低其危險性。另中國國家標準CNS3415~3421中復
對其安全性有詳細規定。至其一般安全性能方面亦應符合上述規則之第三章第一節一
般要求。
二、童工操作沖床是否屬於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八條第九款之危險性作業,可就該沖
床安全設施是否合於規定加以判斷。另工廠法第六條規定童工只准從事輕便工作故沖
床操作亦應考慮童工之體力負荷,即考察該沖床工作之輕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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