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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釋女性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不得擔任礦坑內粉塵作業之監督人員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69.01.16. 台內勞字第5592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69年1月16日
    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八條規定,女性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不得擔任礦坑內粉塵作之監
    督人員。但從事坑外之粉塵作業監督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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