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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應每日赴工作現場巡視一次以上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69.10.07. 台內勞字第4652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69年10月7日
     一、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原則上應為專任,但如報備時經主管機關許可得為兼任,其本職應
       以安全衛生業務務主,並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及管理人員設置辦法規定辦理第十二條
       各款之事項。
     二、臺中市哈林精機股份有限公司設置兼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廖××僅每週至公司巡視
       一次,有違設置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原意,應督導該廠限期改善,如未改善可視其情
       節以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二條規定處分或依規定撤銷不適任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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