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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復勞工安全衛生法有關承攬事項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69.10.15. 勞司字第1341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69年10月15日
一、貴公司雖以專門製造機車、自行車為業,惟有關廠房、設備之檢修、保養、營造及增
添機器、設備之安裝等,既屬公司所有,自屬勞工安全衛生法所稱事業之範圍當無疑
義。
二、關於事業單位廠房、設備之檢修、保養及增添機器、設備之安裝,如確係構成勞工安
全衛生法第十四條規定之承攬情況時,承攬人應就其承攬部分負該法所定雇主之責任
,惟原事業單位仍應負指導、統一指揮與協調等多項法定責任,但若各該種工作僅以
僱工方式從事者,應不得認定為承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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