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釋復勞工安全衛生法有關承攬事項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69.10.15. 勞司字第1341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69年10月15日
     一、貴公司雖以專門製造機車、自行車為業,惟有關廠房、設備之檢修、保養、營造及增
       添機器、設備之安裝等,既屬公司所有,自屬勞工安全衛生法所稱事業之範圍當無疑
       義。
     二、關於事業單位廠房、設備之檢修、保養及增添機器、設備之安裝,如確係構成勞工安
       全衛生法第十四條規定之承攬情況時,承攬人應就其承攬部分負該法所定雇主之責任
       ,惟原事業單位仍應負指導、統一指揮與協調等多項法定責任,但若各該種工作僅以
       僱工方式從事者,應不得認定為承攬。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