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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釋示職業災害發生時日久遠,災害現場均遭破壞無遺,應如何實施災害檢查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70.08.01. 台內勞字第3729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0年8月1日
    事業單位發生職業災害如時日久遠,得僅依災害現場之工作環境及與災害有關之訓練、管理
    等做為檢查重點,惟有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五條:「事業工作場所如發生職業災害,
    雇主應即採取必要指施,並報告主管機關及檢查機構。」之規定者仍應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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