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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釋有關檢查機構函邀事業單位雇主出面說明,而該雇主未依限出面說明時,是否違反勞工安 全衛生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71.1.6. 台內勞字第5997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1年1月6日
    按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之令事業單位雇主提出必要之報告、紀錄及有關
    文件或出面說明,如其為勞工安全衛生法所定檢查範圍內之事項或為其實施檢查上所必需者
    ,即得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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