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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衝床是否屬於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六條所稱「具有危險性之機械」及其安全衛生設施最低標準 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71.3.2. 台內勞字第7532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1年3月2日
    依勞工安全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衝床不屬於該法第六條所稱「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惟衝
    床應加安全裝置其安全標準應依中國國家標準動力壓機安全規章 CNS3416、3417、3418、34
    19、3420、3421及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八十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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