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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四條第六款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71.06.11. 台內勞字第91268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71年6月11日
    茲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四條第六款,指定農、林、漁牧、狩獵業、商業、金融、保險、不動
    產及工商服務業,社會團體及保人服務業等行業為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之事業,各事業適用
    檢查部份如附表。
    附表:
    擴大指定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之事業友其檢查適用部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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