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釋示縣市警察局實施轄內事業單位之公共檢查,如有違反消防安全設備,可否依勞工安全衛 生法處理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71.10.14. 台內勞字第11545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1年10月14日
    縣市警察機關依權責實施事業單位之消防設施檢查,事業單位如違反消防安全要求,應依勞
    工安全衛生法之規定移請該管縣市政府依法處理,並請副知勞工檢查機構。至是否可依勞工
    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予以部分或全部停工問題,須以危險程度,實際需要審慎決定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