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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釋復女性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為執行業務需要,是否可擔任具有高處作業或塔槽內部檢修等 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工作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71.10.19. 台內勞字第11601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1年10月19日
    依照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第九條規定,女性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不能於高處作業從事
    安全衛生管理工作。又塔槽內如有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八條之情事,女性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員亦不得於該處內從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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