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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復女性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為執行業務需要,是否可擔任具有高處作業或塔槽內部檢修等
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工作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71.10.19. 台內勞字第11601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1年10月19日 依照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第九條規定,女性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不能於高處作業從事
安全衛生管理工作。又塔槽內如有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八條之情事,女性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員亦不得於該處內從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