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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釋復事業單位於發包工程時,就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八條規定之工作或內部管理規則所稱危 險性工作,可否禁止女性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擔任承攬商承攬上述所稱危險性工作之安全 衛生管理工作乙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72.03.31. 台內勞字第14680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2年3月31日
    事業單位於發包工程時,除有屬於勞工安全衛生法規之規定,例如坑內工作等,應禁止女性
    勞工擔任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者外,若事業單位認為其發包之工程在作業上有特殊性或危險性
    ,自行禁止女性勞工擔任承攬工程之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自無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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