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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鐵路局從業人員是否有「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所稱「勞工」暨「作業勞工」之適用範
圍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72.12.10. 台內勞字第17507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2年12月10日
一、「勞工安全衛生法」立法意旨在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貴局業務性質
係屬交通運輸業,自為同法第四條所規定之適用範圍。
二、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規定,所謂勞工係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所謂職業災害係指「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
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而
言。
三、綜上解釋並參照同法第五、六、七、八、九、十一條等各條文釋義,貴局員工中凡是
受僱於勞工就業場所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應有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勞工」之適
用,並非以其職稱為對象。
四、勞工健康管理規則第十一條中所稱「作業勞工」係指工作中有罹遭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五條所述各種有害因子不良影響之虞之受僱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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