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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釋示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三十三條、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一條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73.4.16.台內勞字第21647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3年4月16日
     一、查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三十三條所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驗船機構為中國驗
       船中心,其檢查項目係專指船上設備而言,並由商港管理機關查驗。同標準第六十九
       條所稱危險性機械與設備,係指設置於岸上符合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六條及施行細則第
       九條之危險性機械與設備。
     二、同標準第七十一條所稱經商港管理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檢驗之設備係專指船舶檢查、
       檢驗、查驗,由商港管理機關負責監督或驗船協會辦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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