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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釋復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三百五十七條所稱「顯著發生噪音之室內作業場所」,係指勞 工作業環境噪音在八十五分貝以上之室內作業場所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73.12.04. 台內勞字第27401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3年12月4日
    是項室內作業場所之測定應依「勞工作業環境測定實施要點」實施,並依本規則第三百四十
    一條第一款評估各該作業勞工之噪音曝露是否超過工作日曝露容許時間;如超過時應時應即
    採取措施。又如勞工曝露在八十五分貝以上時,應依勞工健康管理規則實施勞工健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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