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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勞工死亡肇因於他人之犯罪行為,尚難以職業災害論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73.12.13.(73)台內勞字第27891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3年12月13日
    關於陳義村先生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而與同事發生爭執為對方以生產機器傷害致死案,其死
    亡乃肇因於加害個人之犯罪行為,尚難以職業災害論。惟雇主如涉及有關管理或機器安全防
    護等措施問題時,仍應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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