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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勞工如因職業災害之後遺症,而需再開刀或醫療如證明確係同一事故所引起,且未領取殘廢 補償者,可依公傷處理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74.08.13. (74)台內勞字第33165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4年8月13日
     一、勞工如因職業災害之後遺症,而需再開刀或住院醫療,如經證明確係同一事故所引起
       ,且未領取殘廢補償者,應可依公傷處理。
     二、另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其請領期間最
       長以二年為限。
       案中邱振成先生於六十九年八月因公脊髓骨受傷,四處就醫,至最近轉入長庚醫院經
       診斷為脊髓壓迫症予以開刀治療,如確係同一傷病事故,且未因此領取殘廢給付,則
       仍可申請住院診療,並依規定申領傷病津貼,同一傷病合併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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