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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勞工下班後不乘交通車改搭他人便車發生交通事故受傷不以職業災害論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74.08.29. (74)台內勞字第33990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4年8月29日
    有關勞工於下班後不乘交通車,而改搭別人便車,發生交通事故受傷乙節,因公司既已提供
    為執行職務所需交通工具,而勞工自行放棄,改搭他人機車於途中發生意外事故,不宜以「
    職業災害」論。惟雇主應酌情予以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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