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施行健康檢查之費用不宜由職工福利金支付 發文機關:內政部發文字號:內政部 74.09.05. 台內勞字第345945號函發文日期:民國74年9月5日 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條規定,事業單位施行健康檢查之費用,應由雇主負擔,不宜由職工福利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