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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事業單位施行健康檢查之費用不宜由職工福利金支付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74.09.05. 台內勞字第34594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4年9月5日
    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條規定,事業單位施行健康檢查之費用,應由雇主負擔,不宜由職工
    福利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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