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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公休期間發生意外事故,不以職業災害論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75.06.16. (75)台內勞字第41200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5年6月16日 公營事業單位之勞工,如參加非所在公營事業單位產業工會以外之職業工會,並當選為其理
監事,於值班 (勤) 後之公休期間出席職業工會會議,不幸發生意外事故,因其活動與
原事業單位無關,不宜以職業災害論之。另如係參加事業單位本身之會議,所生之意外事故
,自應屬職業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