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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時間應否計入正常工作時間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75.06.25. (75)台內勞字第416670號
發文日期:民國75年6月25日
一、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該項
休息時間不包括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惟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九條所訂有關高溫度、異
常氣壓作業、高架作業、精密作業、重體力勞動或其他對於勞工具有特殊危害等作業
標準中所規定之休息時間,則應計入實際工作時間內。
二、原適用工廠法而目前尚未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仍應依本部65.03.01台內勞字
第六六八六七四號函辦理。
附件:內政部 函
中華民國65年 3月 1日台內勞字第668674號
工廠法第八條明定成年工人實際工作時間以八小時為原則,中間休息不包括在內,前
經本部三九、十二、二一、台內勞字第五三九一號代電釋示在案;唯依勞工安全衛生
法第十一條所訂有關高溫度、異常氣壓作業、高架作業、精密作業、重體力勞動或其
他對於勞工具有特殊危害之作業標準中所規定之休息時間則應計入實際工作時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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