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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釋中日梧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僱用勞工謝成金清掃公司廠房屋頂塵埃墜落致死職業災害案疑 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75.07.29. 台內勞字第42821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5年7月29日
     一、勞工安全衛生法之立法目的在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為達此目的該法
       訂有事業單位應採之各項安全衛生措施,為使該等措施產生實際功效,對勞僱關係係
       採實質認定。其於此一原則,對勞工在事業內所從事之工作,雖非事業登記之勞業範
       疇,仍應認定屬於履行勞動契約行為之一種。
     二、本案所涉勞工受命從事廠房屋頂塵埃之清除,雖非該公司登記之勞業項目,但仍屬基
       於勞動關係而之作業行為,該公司當為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之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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