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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勞工上班時間如廁受傷,應視為職業災害處理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75.08.07. (75)台內勞字第42950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5年8月7日
    上班時間為勞工履行勞動契約,服其勞務之作業活動時間;而廁所為工作上必須設置之場所
    ,應屬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五條所稱之就業場所,故勞工於上班時間如廁受傷,應視
    為職業災害給予補償公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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