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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釋事業單位實施勞工體格檢查及健查是否均應由勞工健康檢查指定醫院辦理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75.11.10. 台內勞字第45447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5年11月10日
    依勞工健康管理規則規定,雇主應對勞工實施僱用前體格檢查,定期健康檢查及特殊健康檢
    查,而此等檢查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條規定應由醫師為之。而本部與行政院衛生署所指定
    健康檢查醫院,係為規範勞工巡回體檢應由指定醫院辦理,並促使事業單位能藉指定醫院辦
    理勞工健康檢查,提高健檢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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