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復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八條第五款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發文字號:內政部 75.12.30. 台內勞字第467983號函發文日期:民國75年12月30日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八條第五款係指運轉中機器危險部分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上卸皮帶、繩索等工作及動力傳導裝置危險部分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上卸皮帶、繩索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