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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釋復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八條第五款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75.12.30. 台內勞字第46798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5年12月30日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八條第五款係指運轉中機器危險部分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上卸
    皮帶、繩索等工作及動力傳導裝置危險部分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上卸皮帶、繩索等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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